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4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781726980。
法定代表人耿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789号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管委员会大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2018)鄂011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1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顺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