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4执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2号。
法定代表人耿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789号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大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114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物位于*甸区沌口街石岭村、奓山街龙*村〔鄂(2017)武汉市****产权第0003190号〕房产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担保物,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7)鄂0114财保11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了上述房产的查封,同时查封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担保物位于武汉市沌口小区3号地块(土地证号:*国用2009第23**号)的土地使用权。2018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沌口小区3号地块(土地证号:*国用2009第23**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