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4财保112号
申请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2号。
法定代表人:耿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789号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大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源西藏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或质保金债权人民币150万元或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蔡甸区沌口街石岭村、奓山街龙王村〔鄂(2017)武汉市****产权第××号〕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羿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源西藏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或质保金债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或冻结。
对担保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蔡甸区沌口街石岭村、奓山街龙王村〔鄂(2017)武汉市****产权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