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复合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829号
原告:***复合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7991。
法定代表人:徐雄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108号新颜商务楼12幢4号。
法定代表人:陈历耿。
原告***复合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复合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合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