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3595号
原告:上海***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1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108号新颜商务楼12幢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海***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故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