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当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3595号 原告:上海***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1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108号新颜商务楼12幢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海***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故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