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903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108号新颜商务楼12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28016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610297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7294224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2021年7月21日,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79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79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49.43元,变更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37749.4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兴 人民陪审员  **甄 人民陪审员  关自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903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108号新颜商务楼12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28016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610297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7294224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2021年7月21日,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79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79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49.43元,变更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37749.4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兴 人民陪审员  **甄 人民陪审员  关自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