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裕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某某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裕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 法定代表人:刘堃。 被执行人: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裕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裕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03027.83元及利息(以1403027.8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裕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四、本诉受理费2876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3763.39元,由原告佛山市裕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508.87元,由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54.52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98.67元,由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074.2元,由原告佛山市裕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24.47元。因义务人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裕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账号1101××××9001的存款金额1256.6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2、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号2164××××0174的存款金额4294.1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3、扣划被执行人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南方商城支行账号3100××××0730的存款金额18560.52元。 上述扣划款合计24111.25元,该扣划款扣缴本案执行费19168.64元,余款4942.61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4、查封被执行人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沪J0××××号、沪C6××××号、沪KA××××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5、冻结被执行人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在上***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占有的100%股权,冻结期限两年,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冻结被执行人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所占的70%股权,冻结期限两年,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67192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扣划款、冻结的公司股权及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1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裕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