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106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诉被告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现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书记员  **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