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5540号
原告:淮安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运河社区化工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95511252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逸民,淮安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流亭街道洼里工业园青岛广宇日用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5HPP0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50号2号楼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914573481。
法定代表人:**中,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盛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淮安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瑞丰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瑞丰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淮安瑞丰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