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行审1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深环宝罚字[2019]152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环宝罚字[2019]152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深环宝罚字[2019]152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0年2月22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2020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深环宝催字[2020]XX152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履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作出的深环宝罚字[2019]152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曾 鸿 人民陪审员 金海斌
书 记 员 方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