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3015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4298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芝,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22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总经理。
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士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益龙,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花园一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益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黄益龙未能有效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郑  马  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曹玉强何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