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35号
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漪漩,女,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传龙,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上海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88号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孙海林。
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进
人民陪审员 钱卓瑛
人民陪审员 侯浙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 记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