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执5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苏0508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12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7元,由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9元;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暂计24323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信件妥投。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但均有在先多轮冻结以及账户为农民工专用账户,本案无法执行。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多个账户,冻结期限1年,其中冻结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无支付宝账户;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 (4)**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付通账户; (5)**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闽A××**汽车,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本案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6)**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大街××号××号楼××层整层、××**、××大街××号××层整座不动产、××大街××号××层整层不动产、××大街××号××层整层不动产、闽清县梅城镇××大街××号××层整座不动产。上述房屋均有多轮(上百次查封)查封,本案也进行了轮候查封; (7)**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财产可供执行。 3.经执行系统检索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5.2023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财产查询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计24323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执行到位0元,**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508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