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9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