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9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