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626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