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19935号
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707832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地集团成都青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PM1B25。
诉讼代表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所、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绿地集团成都青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