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阅扬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阅扬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478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发银,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阅扬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78142244G,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472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阅扬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步
书 记 员 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