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正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49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友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连明,男,上海正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程小龙,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程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9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卿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 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