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167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石山社区杨院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友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连明,男。
被告: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牛化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奇圆,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女。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卫凌云
书 记 员
陈晓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