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574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男,194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