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执监58号
本院在审理(2020)苏04民终4876号***与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业公司)、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呈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查明溧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并作出(2019)苏0481执异10执行裁定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导致***依据该执行裁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执行异议裁定应按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并纠正,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溧阳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对腾业公司诉中欣公司、中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481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一、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4906.9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二、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腾业公司的申请,溧阳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481执5697号。
2018年6月30日,无锡市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中呈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2017)锡仲裁字第654号裁决:中粮公司向中呈公司支付相关工程款994875元及相关利息。根据该裁决,溧阳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向中粮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中粮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并同时申请溧阳法院中止执行该到期债务。2018年8月6日,溧阳法院通知中粮公司停止执行上述到期债务。2018年8月2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民特62号民事裁定,准许中粮公司撤回要求撤销(2017)锡仲裁字第65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2018年8月31日,溧阳法院以无锡市仲裁委员会(2017)锡仲裁字第6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呈公司对中粮公司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为由,裁定强制执行中呈公司对中粮公司的到期债权1363810元。2018年10月18日溧阳法院作出(2016)苏0481执569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强制扣划中粮公司银行存款1363810元,并于2018年10月24日将该执行款项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腾业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溧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请求为:依法撤销(2016)苏0481执5697号之四执行裁定,对溧阳法院已扣划的执行款执行回转,并归还给中粮公司。溧阳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19)苏0481执异10号。2019年1月30日溧阳法院作出(2019)苏0481执异1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的异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告知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提起诉讼。后***向溧阳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其实质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达到排除执行该执行标的的目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因此,***对溧阳法院执行中呈公司对中粮公司的到期债权提出执行异议,属于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故该执行异议应该在案涉到期债权被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以达到对该执行标的排除执行的目的,而***是在该到期债权被溧阳法院扣划并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后才提出,故对该执行异议申请应不予受理。如***认为其对该到期债权应该享有权利,则应向溧阳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溧阳法院受理了***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并作出了(2019)苏048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对此,本院结合(2020)苏04民终4876号案件的审理,对该裁定予以撤销。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执异10号执行裁定。
二、对***所提诉求,按执行监督程序立案审查。
审 判 长 吕福清
审 判 员 王 臻
审 判 员 朱正生
法官助理 陶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