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6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72号20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宇,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工业园翰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应求,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呈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彩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好彩头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呈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多轮协商,于2021年6月18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中呈公司同意好彩头公司预留工程总价款15%的税款。好彩头公司应付中呈公司工程总价款为67023486.44元,剩余应付工程款共计23023486.44元,在预留工程总价款15%的税款,扣减中呈公司应付好彩头公司延迟工期的赔偿款4466000.00元后,确定好彩头公司应付中呈公司未付的工程款总额为8503963.47元,利息为1955534.22元,共计10459497.69元。若中呈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前(即2022年6月31日之前)可以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好彩头公司应当将对应的此前预留的15%的税款与中呈公司另行协商付款方案;若中呈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前仍无法向好彩头公司交付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好彩头公司无需再向中呈公司支付此前预留的税款,相关涉税事务由好彩头公司自行处理。中呈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账号:1500××××9998;账户名: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常熟路支行。二、中呈公司同意好彩头公司提出的一年内分四期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四个季度。具体如下:(1)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9月30日:支付应付款项的20%(其中2021年7月30日之前支付697299.85元,202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697299.85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697299.85元,共计2091899.54元);(2)2021年10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支付应付款项的20%(其中202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697299.85元,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697299.85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697299.85元,共计2091899.54元);(3)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支付应付款项的30%(其中2022年1月30日之前支付1045949元,2022年2月28日之前支付1045949元,202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1045951.31元,共计3137849.31元);(4)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6月30日:支付应付款项的30%(其中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045949元,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1045949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045951.31元,共计3137849.31元)。三、中呈公司、好彩头公司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执行费78000元由好彩头公司承担。四、如好彩头公司无法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时支付当月应付款项,则需提前通知中呈公司,并在下月补足付清,否则中呈公司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就10459497.69元工程款扣除好彩头公司已付工程款进行恢复执行等。
因本案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新武
审判员  陶雄平
审判员  余培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