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6执5号
申请人: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工业园翰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应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72号20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宇,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翘楚,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关于申请人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鄂9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好彩头公司新建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湖北好彩头公司新建厂区配套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23486.44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三、如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23023486.4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交付已付工程款4400万元等值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3023486.44元剩余工程款十五日内向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交付等值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驳回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等。后因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鄂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96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96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三、变更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96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23486.44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以6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以4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以1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以95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55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35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以20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0886414.4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2137071.98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延误工期损失446.6万元;五、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交付已付工程款4400万元等值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3023486.44元剩余工程款同时向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交付等值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驳回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等。因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现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20)沪03破4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吴立平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3月4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管理人。本案生效判决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鄂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对此也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对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申请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后,已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应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涂新武
审判员  陶雄平
审判员  余培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