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035号
原告:***,男,1964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飞,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0221520W,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山路72号20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才。
被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宜兴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上海中呈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69519.66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由原告承接被告***以被告上海中呈公司名义承接的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好彩头)厂房、宿舍的水、电和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以每平米厂房按46元、宿舍按200元单价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因该工程系被告***挂靠被告上海中呈公司承接,被告***遂以被告上海中呈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购买材料组织施工,并按计划完成全部工程,其中厂房实施面积60944.5平方米,应付工程款2803447元,宿舍实际施工面积11338.2平方米,应付工程款2267640元,工程变更、增加费用256107.3元,合计5327194.3元。截止2020年1月24日,二被告尚欠工程款1769519.6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中呈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20)沪03破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中呈公司建筑破产清算一案。原告***起诉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破产申请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只能向受理上海中呈公司建筑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书面答辩称,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系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呈公司签订,与被告无关,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上海中呈公司已于2020年2月14日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原告再次起诉,并列破产清算企业为被告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瑶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