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民初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瑜,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悦,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陈宗宇,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
被告: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赖文栋,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李丽丽
审 判 员 王益平
法官助理 汪 莹
书 记 员 汪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