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殷行405街坊第二业主委员会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0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杭春。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殷行405街坊第二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席与伟。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0民初1609号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市杨浦区殷行405街坊第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59,082元、利息人民币348,293.1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系业主委员会,名下的资金系维修基金无法动用,亦无能力支付。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动用,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卢文
审判员杨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