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980号之一
原告:苏州振健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东莱徐丰小区57幢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韩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路,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壮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A539室。
法定代表人:石永强。
被告:张贤明,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赛迪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
原告苏州振健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壮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贤明、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振健吊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振健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振健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0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290元,由原告苏州振健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