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壮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本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4203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本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46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503号A5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本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3民初142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982,879.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本院作出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月浦支行金额为2,905,431.35元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额为5,077,447.95元的债权。 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截止2021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已达5,248,157.57元,与查封的债权之和已超过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故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提出申请,解除对超出保全金额的债权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额为5,077,447.95元的债权的查封; 二、查封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额为2,734,721.73元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