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4203号之一
原告:上海本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46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503号A5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螺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218号12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本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佳螺紧固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