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允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8161号
原告:上海允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春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屈文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允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2020年12月4日,上海允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允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上海允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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