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4265号 原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1909-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钰镪,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9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2月,原告和被告签订《泰禾集团南丰城新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南丰城上海区域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并于2017年3月30日竣工,被告验收后合格。2017年8月10日,原告和被告就工程决算达成一致,并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双方确认工程款结算金额为870,611元。2019年3月31日,工程维保期到期。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最后的质保金43,530.55元,但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530.55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利息(以所欠工程款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2019年8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已确定项目地点为汉中XX集团南丰城新办公室,故本案项目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所涉工程系泰禾集团南丰城新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该工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审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沁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