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35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闽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L015室。
被执行人:南通海门中南新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上海路899号。
被执行人: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1909-6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228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闽星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02,520.00元和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937.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海门中南新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8,457.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珮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