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闽星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海门中南新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3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闽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L015室。
被执行人:南通海门中南新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上海路899号。
被执行人: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1909-6室。
本院在执行上海闽星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海门中南新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冻结/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南通海门中南新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沪0113民初22831号对被执行人南通海门中南新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朱 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