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882号 申请人: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1909-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钰镪,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申请人: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3022幢一层A区118室。 申请人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31,669.25元的财产,并提供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531,669.2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