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坚罟实业有限公司与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708号 原告:上海坚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492号-1第11幢118。 法定代表人:高永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1909-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坚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坚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07,641.8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07,641.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微信签订一份《烟台朝阳街A16大理石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位于山东省烟台市XX街XX号XX的室内大理石工程,原告负责大理石材料的加工、安装、运输等,合同金额280,000元,增加部分另计;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50%,即140,000元;石材材料送至现场后,安装一半,支付总工程款的35%,即98,000元;所有工程完工,镜面结束后,支付剩余15%工程款,即4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给被告开具了140,000元的发票,同加盖了原告公章的两份合同原件一起寄给了被告,被告于某向原告支付了14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被告要求又增加了部分大理石,计67,641.80元。该项目于2021年3月1日完工,但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根据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每日未付工程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为维护己方权益,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实际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XX街XX号,属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辖区,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