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921号
原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N-2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K区3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266(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珊珊。
原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同意缴纳相应的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