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力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财保157号
申请人: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190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7416801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守坤,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力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中央巷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AR93J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力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温州力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立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力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限制转账、支取等诉讼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为2540922.31元,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力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立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力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冻结金额为2540922.31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续冻手续则自动解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