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5515号
原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东方科技园1#厂房(华科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李红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达,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璞勒仕建筑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2弄30号三层A区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伟。
原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璞勒仕建筑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璞勒仕建筑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被告璞勒仕建筑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璞勒仕建筑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4元,因原告深圳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1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5514元。
审判员 窦天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