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勒仕建筑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璞勒仕建筑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翎溯企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6财保66号 申请人:璞勒仕建筑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2弄30号三层A区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翎溯企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名义楼层第55层(实际楼层48层)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璞勒仕建筑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翎溯企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3,81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翎溯企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3,81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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