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金华市蓝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0779号
原告:金华市蓝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蓝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石翀
书记员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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