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绍民初字第788号
原告:朱令全。
委托代理人:丁士聚、张亚江。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委托代理人:冯乾洪。
委托代理人:袁军辉。
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令全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令全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浙丽
审 判 员  傅国兰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