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47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二村53号1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947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在民生银行松江支行的账号XXXXXXXX********的银行账户、查封了***牌号为沪DXXX**的车辆、牌号为沪BXXX**的车辆,查封了***的支付宝账户。 因原告***申请撤诉,被告***、***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民生银行松江支行的账号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牌号为沪DXXX**的车辆的查封措施; 三、解除对***牌号为沪BXXX**的车辆的查封措施; 四、解除对***支付宝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