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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47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二村53号1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澳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1元,减半收取7,3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335.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