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绿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石桂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6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原告上海绿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