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6753号
原告:杭州良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严良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桂芹。
原告杭州良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良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良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