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553号
原告:苏州胜信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谊村**。
诉讼代表人:欧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虎,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桂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胜信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胜信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胜信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苏州胜信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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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 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知勤
书 记 员 顾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