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耀群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836号
原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红全,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群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耀群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周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