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6951号
原告:江苏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红日大道西道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郦海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石桂芹。
原告江苏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杰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江苏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