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23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优良。
被执行人: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23执60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