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民初102号
原告: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阳镇南关大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42509711F。
法定代表人:*优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保障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清海。
诉讼代表人: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本案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及时查明案情,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雷东
书记员***